末位淘汰?不不不,这违反了劳动法
2024-05-23 17:11:23 点击量:
乌鲁木齐市民梁先生:我就职于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环境和薪酬我都挺满意。但是最近公司出了一项针对销售人员的新规定,要求对销售业绩进行排名,连续3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员工,就会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将被劝退。请问,公司这种新规定合法吗?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有的企业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末位淘汰制”,还美其名曰“狼性文化”。但是如果企业以末位淘汰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就很可能违反了劳动法。
您就职的公司对销售业绩进行排名,从而寻找出业务能力弱的员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我们要看到,排名末位只能表示该劳动者相对于其他劳动者能力较弱,不能说明该劳动者不胜任其所在岗位的要求,因此,不能将排名和胜任工作与否直接对等。
即使该员工工作能力确实无法满足岗位要求,也不应该直接解聘,可予以培训或调岗,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作能力水平暂时处于后进的员工,应当多一点善意和支持,也许他们只是还没适应,多一点耐心,可能你会收获一个能力更强的员工。(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