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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某:本人于2006年3月份一次性付清16万元,购买30年115亩种植土地使用权,按当初付款协议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16万元,乙方必须负责甲方与当地镇政府签订正式土地承包合同,可是到2008年土地的正规合同还未能取得,请问律师<1>乙方是不是已经违约<2>我现在每年向国家应缴的土地承包费应不应该交给乙方<3>他未经土管部门私自对我现有的土地进行测量说多出了10目的我该不该退还给乙方<4>乙方伙同当地领导于2006年3月份签定了一分大队的伪造合同<5>你说这个地我还能种不能种,这些问题我该怎么办? 时间:2014-01-09 10:35:09
 本站回复:这个问题咨询者陈述事实比较模糊,乙方的主体资格没有说明,也没说乙方是以什么方式取得该地使用资格的,更没有阐明甲乙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陈述中提到“乙方必须负责甲方与当地镇政府签订正式土地承包合同,可是到2008年土地的正规合同还未能取得”,让人很费解,现在是2014年了,现在是什么状况?是2008年以后已经签订,现在只是表明乙方曾经有违约行为,但当时甲方并未提出现在是否有权提出?还是什么?这个条款本身就有瑕疵。如果乙方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承包人通过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假设乙方与甲方签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或效力待定合同。所以我认为甲方首先应弄明白乙方的经营权取得方式和权限,甲乙双方合同性质,在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土地等。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丛冬梅、王艳兵 联系方式:13659967969、14719891351
 覃女士:律师您好,有个问题咨询:2005年8月我和丈夫为儿子小东(化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于同年把产权登记在小东名下。2009年8月,儿子小东经人介绍与张某(化名)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6月,儿子小东外出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儿子去世后,其妻称小东名下的房产是她的,与我们夫妻无关。请问律师,我们有权利要回房子么? 时间:2014-01-09 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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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某:请问:5年前借给朋友90万元,当时写了欠条,但没写何时还款。5年里朋友始终没有还钱,最近向其催还借款,朋友再三推脱说没钱。据了解,朋友有两处门面,一处商品住房。请问这种情况我如何能将钱要回来? 时间:2013-12-26 12:02:14
 本站回复: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吴某朋友借款虽然长达五年未还,但吴某最近才主张权利催其还款,该行为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该欠款的朋友实际上有能力还款,却以没钱推托,其拒绝还款的意图明显。建议吴某尽快向欠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财产保全,将其房产先行查封冻结。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张冰律师 QQ邮箱:409143838@qq.com
 刘靓: 和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3年,今天4月到期,但到期后,赵某和其家人无任何理由,拒绝搬出租赁房屋,也不续签租赁合同,问,该怎么办? 时间:2013-05-10 17:15:23
 本站回复:先找赵某协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请他们限期搬离或续签合同,否则就诉讼到当地法院,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帅伟:请问:实习期满拿到律师资格证后想去找工作但是律师事务所主任不放人并且压着工资不发,当事人该怎么办,麻烦你帮忙问一下他们,谢谢了。 时间:2013-05-06 14:54:43
 本站回复:实习期满拿到律师资格证后不想在原律师所执业,是律师转所,但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聘用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然后律所才能按照相关手续办理转所。工资是你的合法收入,律师所须发给你工资,如主任还不给你发工资,可以到当地律协寻求帮助或到当地司法局投诉,也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新疆得胜律师所刘燕律师。电话18999448676
 bt:律师您好,咨询问题:结婚后女方母亲转账支付男方福利分房房子的首付,如果离婚这个房子应该归谁? 时间:2013-01-28 11:15:18
 本站回复:你好,如果离婚房产一般会判归男方所有,已付房款应由女方的一半,因是女方母亲出资,要提供是女方母亲借款给夫妻俩的证明,这样才能保证女方母亲支付的首付款在离婚后全部拿回。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张律师189998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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