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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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律师你好!有件事情我想咨询一下:我买了一套二手房,首付款付了之后在2017年10月份办理了过户手续,本来合同说是一个月以后支付贷款,因为银行放贷的耽搁,剩余房款时间比原草签的合同拖延了两个多月。因卖方在这栋房子卖出去的时候又用我的房款去买进了一套二手房,说是因为我这边放贷的原因,致使他那套房子被对方收了违约金,在2018年1月份我的银行贷款放贷到他户头的时候,要求我方支付他那套房子的部分违约金,尾款我已经准备好,但对方迟迟不肯办理交房手续。我想咨询下,这个有没有问题? 时间:2018-02-08 17:16:17
 本站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您虽然是因银行放贷迟延而导致对卖方违约,但违约已经是既成事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您需先向该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银行方面追偿。
 胡先生:我的15岁的儿子经常逃课上网。前几天,一网吧老板拿着儿子写的一张3000多元的欠条找到我,说是他在网吧赊的账,请问我该不该还这笔钱? 时间:2015-10-15 17:59:39
 本站回复: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燕: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虽然你儿子已经有15岁,但他毕竟是未成年人,属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样一张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
 刘女士:2014年8月,我6岁的孩子在家门外玩耍时被邻居家的狗咬伤。经过治疗,孩子胳膊上留下了疤痕,而且受到此次惊吓后,孩子经常在夜间啼哭不止,浑身发抖,还老是做噩梦,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了很大伤害。事情发生以后,我的邻居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不管了,还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我任由孩子独自在门外玩耍,应该由我承担主要责任。我想问一下,邻居说的有道理吗? 时间:2015-07-23 10:20:31
 本站回复: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相祖:由于刘女士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应该由刘女士的邻居举证证明刘女士孩子的损伤非其饲养的狗所致。如果邻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是其所饲养的狗咬伤刘女士的孩子或者这个孩子在伤害发生时有过错,那么其邻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年仅6岁的幼儿独自在门外逗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钱先生:2012年7月,我有急事需要用钱,就向朋友借了1万元,并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14年7月还款。在2014年3月,我的朋友因为有急事向我借了5000元,还款日期定为同年5月底。到了还款日期后,我向朋友讨要这5000元钱,我朋友要求将这5000元与我欠他的1万元相抵,我再还款5000元就行了。可是这笔钱我有急用,不想与之相抵。我想问一下,我的要求合理吗? 时间:2015-07-15 16:24:38
 本站回复: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勇:所谓债务抵消,是指债权双方依法各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相互冲抵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由于钱先生所负的债务还没有到期,如果钱先生不愿意抵消债务,依照上述规定,这两笔债务是不能抵消的。
 杨女士:2013年6月,我家在盖房子的时候,一位邻居主动来帮忙,由于他平时爱喝酒,干活不利索,我们不愿意用他,可是又不好意思拒绝,只好让他给施工队打杂。房子快竣工时,他喝完酒上房顶去拿工具时,不慎失足从房顶掉了下来。他的家属让我们按照伤残程度支付赔偿金。请问我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15-07-10 11:04:01
 本站回复:新疆廉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志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虽然杨女士不情愿其邻居帮忙,但是没有明确拒绝,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帮工人由于自身疏忽大意、酒后施工,主观上有过错,自身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女士:我与丈夫结婚后,丈夫多次因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我现在已经有了3个月的身孕。离婚后我担心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是否有权利做流产手术? 时间:2015-07-06 11:03:20
 本站回复: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红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你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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