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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详细内容

采挖野生甘草违反刑法!三师公安查获一案6人




2024-01-18 19:28:15 点击量:


“我们知道错了,放我们一马吧?”

  “放?这甘草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挖两棵就够定罪了,你们这车上装有几百公斤了吧,谁敢放你们?”

  1月12日18时许,在兵团第三师45团与麦盖提县交接处的一片芦苇密集生长区域,喀什垦区公安局前海镇派出所所长覃锋对非法采挖野生甘草的阿某说。

  当天17时许,覃锋和同事一起驾车走访偏远散户。车辆行驶至一片芦苇生长密集区时,他们发现地上有较新的车辙,便沿辙前行,看到芦苇深处有两辆皮卡车,两个司机在一旁无所事事。

  “一靠近车,我就觉得不对劲,有股中药味。”覃锋说。当地药材资源丰富,特别是野生甘草,和芦苇混杂生长,现在正是收获的季节。覃锋长期工作在基层,认识野生甘草,他当即断定有人非法采挖、运输野生甘草,立即呼叫支援力量。

  待巡逻防控力量到达后,在距离皮卡车几百米外,民警们又发现4人,还有一辆挖掘机正在作业。民警经现场询问了解到,阿某是本地人,他清楚当地芦苇深处生长有大量野生甘草,当天叫上伙伴深入荒地寻找并采挖。挖了几百公斤后,他联系采购商李某,让其到现场运输并谈价钱。没想到,交易还没完成,就被覃锋等人发现了。

  看到民警,阿某等人慌了,明知采挖野生甘草是违法行为的他,急忙向民警“求情”。据其交代,在这之前,他已带人非法采挖、运输、出售野生甘草2300千克,获利数千元。此次两辆皮卡车上装的野生甘草约800千克。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胀果甘草、甘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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