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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详细内容

农户种植的玉米长成“歪瓜裂枣”,损失谁来赔?




2024-08-22 17:30:13 点击量:



不久前,在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乔青梅的努力下,该师一三三团14名农户与农资店、种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妥善化解。
➤案例回顾
  7月正是玉米结穗的关键期。一三三团的李某却发现自家的玉米多为畸形,玉米粒干瘪且数量少,影响收成。当地还有13户农户种植的玉米出现此类情况,他们的玉米种子都是在同一家农资店购买的。农户们怀疑玉米畸形是因为种子不合格,遂找到农资店老板王某,要求其赔偿。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来到一三三团司法所“桃源里”人民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驻室专职人民调解员乔青梅办理此事。 
  ➤调解过程

考虑到此纠纷涉及人员多、金额大,乔青梅先找到王某,了解到李某等农户的玉米种子确实是在其处购买的,但王某也觉得委屈。他解释,今年年初,一家种业公司的销售人员上门推销这款玉米种子,他了解后才同意在店内销售,并陆续卖给李某等人,不知道种子有问题。

  确定事实无误后,乔青梅组织双方调解。面对农户们的索赔,王某称,他认可玉米畸形与种子存在较大关系,但他只是经销商,赔偿责任应当由某种业公司承担。
  乔青梅当即反驳,并向王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听完乔青梅的释法,王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希望乔青梅与种子生产者某种业公司对接。
  据悉,根据种子法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当时,曾向王某推销种子的推销员已经离职。面对王某的诉求,种业公司将此事推给推销员,拒不配合善后工作。对此,乔青梅向公司方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推销员为了公司利益而向王某销售种子,从事的是职务行为,种子出问题了理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恶意推诿赔偿责任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调解结果

  两天后,某种业公司态度转变,愿意对受损的农户赔偿,具体事宜由王某处理。乔青梅约来王某和14名农户,逐一听取意见,形成赔偿方案,即根据往年综合市场价格和今年的行情,确定每亩玉米赔偿1600元、收获后的玉米则由王某处置。此方案得到了种业公司的认可,愿意按照协议价格赔偿14名农户损失共计170余万元。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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