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要  闻
  • 法治动态
  • 法治创建
  • 普法简报
  • 以案释法
  • 青年论坛
  • 在线咨询

信息公告

更多>>

  • ·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 ·2024年兵团“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
  •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兵团公共法律服务...
  • ·重磅通知!法考“过儿”们,兵团司...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国家统一法...
  •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
  • ·关于推荐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
  • ·兵团司法鉴定服务指南来了
  • · 关于对2023年“全国民主法治示范...
  • ·关于兵团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兵团...
  • ·关于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和...
  • ·“节能降碳 你我同行”——第33个...

时政要闻

  • ·兵团出台19条措施规范涉...
  • ·陈文清在新疆调研时强调...
  • ·兵团部署开展规范涉企行...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 ·兵团司法局长会议召开
  • ·兵团首个!第五师公共法...
  •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日期...
  • ·兵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 更多>>

法治动态

  • ·禁毒宣传!十二师司法局...
  • ·禁毒宣传!十二师司法局...
  • ·向排碱渠内排放生产废水...
  • ·第二师铁门关市:园区内...
  • ·十一师党委政法委:筑牢...
  • 更多>>

以案释法

详细内容

石河子一男子违反规定被收监!缓刑也是刑,别拿社区矫正当儿戏




2024-10-15 18:06:45 点击量: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应该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以后一定遵守纪律,希望再给我一次机会。”9月19日,社区矫正对象谢某被依法执行逮捕时,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因为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他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此时距离他解除矫正不足3个月。

  2月8日,谢某因犯诈骗罪被石河子市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2月19日,谢某开始执行社区矫正。其间,谢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屡次挑战法律权威。当地司法所干警多次对其批评教育,谢某表面听从,实则我行我素。短短两个月,谢某就因不服从管理被依法给予训诫两次、警告一次。
  4月的一天,谢某私自从石河子市前往乌鲁木齐市,并关闭手机,逃避监管。当地司法所调查时,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报告行踪,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再次被依法给予警告。
  经过两次训诫、两次警告,谢某仍不思悔改,将按时签到打卡视为束缚自由的“枷锁”,将主动报告情况视为“自投罗网”,对到司法所当面报到能躲则躲、能避则避。为此,当地社区矫正部门依法向石河子市法院提出对谢某撤销缓刑的建议,后该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刑罚。

第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局提醒:

社区矫正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缓刑不是“无刑”,假释不是“真释”、暂予监外执行不是无法收监执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达到法定条件,就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依法治兵团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
邮编:830002 电话:0991-2358365 传真:0991-2358359
备案序号:新ICP备12003400号-1  技术服务:新疆丝域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