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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详细内容

男子没找到停车位怒烧他人车!兵团法院判了




2025-04-14 17:44:21 点击量:



进入4月,正是踏春出游的好时节,但马某例外,因为他只要离开居住地相关区域,就得提前去属地司法所报备。他曾因泄愤,放火烧别人的车,被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2023年夏天的一日凌晨,马某驾车回到自家所在的兵团第十二师某小区。院子里停满了车,他开车绕了几趟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停车位。看到长期占用汽车车位的三轮摩托车,他心生不满,一气之下掏出打火机点着了三轮摩托车内的门帘、毛毯等杂物,而后逃离现场。

  火势迅速蔓延至相邻面包车,造成三轮摩托车和面包车受损。经鉴定,受损车辆价值共计4900元。

  马某归案后后悔不已,说:“当时我就想出口恶气,没考虑后果。”

  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停车场故意放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综上,该院依法判决马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此案主审法官介绍,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不同于普通毁财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者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仍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停车场属于公共场所,车辆聚集停放且邻近居民楼,火势极可能引发连环燃烧甚至爆炸,重则导致人员伤亡。马某虽认罪认罚并赔偿损失获得谅解,但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官提醒,春季易发生火灾,群众万不可为泄“心火”肆意点火,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葬送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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