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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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师石河子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展示




2020-11-24 16:19:00 点击量:


(一)党政服务中心东侧1号游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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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物业费缴纳,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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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之初
 
    你还是尚未出生的胎儿时,《民法典》已经宣示了你的权利,当你呱呱坠地,成年之前,《民法典》将这样保障你的民事权利。
    胎儿财产权:第十六条规定: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花季之年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成年之后
 
    十八周岁即成年,此时,你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更加顺利,《民法典》便是一部“生活指导”。
 
婚姻家庭

    1950 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是中国妇女解放人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同时也是一场涉及个人生活、社会秩序乃至国家制度安排的重大社会改革。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两座里程碑相隔 70 年,一个在新中国建国后的次年颁布,一个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颁布,都在具有历史意义的节点上标识了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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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家置业:结婚,买房,生子,都是人生大事,此时的你更加成熟,拥有了自己的事业,有了更多的财产,可能在所从事的行业内有了一定知名度,《民法典》可保障你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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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疾有所依
 
    有知情和同意权,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强制治疗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右半圆:民法典  老有所依 法治兴则国兴  法治强则国强
左半圆:养老继承:步入老年之后,你希望有安宁的生活。
    《民法典》在养老继承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例如,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赡养和抚养:成年子女有赡养义务。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协议养老: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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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之名    
     
    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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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前世今生
 
    法治兴则国兴  法治强则国强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师石河子市第十六中学的法治文化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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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狱
 
    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他小时候即已显露出做法官的潜质。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脏”俱获,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词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李悝变法
    战国初期是春秋以来社会急聚变革的时代,奴隶起义和平民的反抗斗争,沉重的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反动统治,加速了腐朽没落的奴隶制的灭亡,三家分晋之后,魏国虽然实现了封建夺权,但旧制度还远远没有彻底摧毁,奴隶制复辟势力十分顽固,复辟与反复辟,前进与倒退的斗争依然十分激烈,为了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打击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势力,魏文侯在执政的前期,积极进取,力图革新,延揽新兴地主阶级革新派人才李悝、吴起、西门豹,翟璜、乐羊等人,并任用李悝为相国,推行法家路线,制定《法经》,在经济、军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变革,这就是著名的李悝变法。
 
管仲
    (管子,约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字仲,颍上人(今安徽颍上),是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中国古代政治家、军事家,被誉为“法家先驱”“圣人之师”“华夏第一相”。 管仲被鲍叔牙举荐为相,齐桓公称之为“仲父”。其在任内大兴改革,整顿行政、选贤任能、注重农业发展、富国强兵,使齐国成为强国。公元前645年,管仲病逝。
 
射箭断诉
    李悝曾做过魏国的上地郡守。上地郡西与秦为邻,是魏国的边防要地,常与秦国发生军事冲突。为使上地郡军民提高射箭技术,他下令以射箭来决断诉讼案的曲直,“中之者胜,不中者负”。令下后,人们都争相练习射技,日夜不停。后与秦国人作战,由于魏军射技精良,因而大败秦军。射技高低与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决曲直的诉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决或无关紧要的一般讼案。在战国时与强秦接境的地区,军事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李悝用此法来鼓励人们习军事技术,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说是一个创造。大概因他在上地郡的政绩不错,魏文侯才任用他为相,支持他的改革。
 
韩非
    韩非子(别名:韩子、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新郑(今河南省新郑市)人,韩桓惠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学,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 韩非深爱韩国,但不被韩王重视。入秦后陈书秦王弱秦保韩之策,终不能为秦王所用。因弹劾上卿姚贾而致其报复入狱,后李斯入狱毒之。韩非著有《韩非子》,他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太守断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说“此易解耳。”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换舍止讼
    张齐贤是宋初名臣,擅长决狱。真宗时,戚里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曾入宫自理真宗前,真宗躬听狱讼,也不能决。张齐贤听说后,说:“是非台府所能决,臣请治之。”张齐贤坐相府,召讼者问曰:“你非以彼分财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们的诉讼请求记下,命手下人将他们带回家,两家交换住处,财产不动,甲家住进乙舍,乙家住进甲舍,甲家的财产归乙,乙家财产归甲。两家无词,就此息讼。真宗大悦,说:“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额痕为断
    张泳,宋初名臣。一次,有个和尚行止不明,有犯罪嫌疑,被张泳下属拘留。张泳看了这个和尚一会,说:“对他刑讯,他可能是个杀人犯。”经过审讯,这个人果然是个假和尚,负案在逃。他杀死一个僧人后,把他的东西据为己有,自己剃发为僧。僚属问张泳何以知其有杀人嫌疑,张泳说:“我见其额上犹有系巾痕也。
 
申不害
    (别称:申子,前385年-前337年),郑国京邑(今荥阳东南京襄城)人,春秋时期韩国丞相,战国时期法家重要创始人物之一、思想家,百家争鸣中的代表人物。 申不害以“术”著称,著有《申子》。韩国灭掉郑国后,韩昭侯重用他为丞相,在韩国主持改革,他在韩为相15年,推行“法”治、“术”治,加强了君主专制,稳定政局,限制贵族特权,国力逐渐强盛,使韩国成为战国七雄之一。公元前337年,他卒于韩都(今新郑)。
 
三尺法
    古代把法律条文写在三尺长之竹简上,故称法律为“三尺法”。此典指有人问杜周:您判案不遵循三尺竹简上书写之法律吗?后以此典比喻法律、法令。 杜周,杜衍(今河南南阳西南)人。为人少言,慎重多虑而决断迟缓,表面宽松而内心却深刻入骨。汉武帝时,杜周任廷尉(掌刑狱,九卿之一),他的治理大多仿效张汤而又善于窥察皇帝之意图。皇帝想要排除的,杜周就顺势陷害他;皇帝想要宽恕的,杜周就让他久囚待审,并暗中察访,显露他的冤情。门客中有人责备杜周说:“您为天子公平判决案件,不遵循三尺竹简上书写之法律,而是专门依照君主之意向处理案件。司法官员本来是这样吗?”杜周说:“三尺竹简上书写之法律是怎样产生呢?从前是君主认为正确才制定成法律,后来是君主认为正确才记录成为法令,适合当时情况就是正确的,何必运用过去之法律呢?”
 
法当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词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高宗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商鞅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姬姓,公孙氏,名鞅,卫国顿丘(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 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后代。
    商鞅辅佐秦孝公,积极实行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政治上,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军事上,统率秦军收复了河西之地,赐予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史称为商鞅 。
 
公私分明
    任何个人,无论是体力劳动的产品或者是脑力劳动的产品,只要进入社会流通而产生的价值;个人只能占有社会平均私有财产最高的七倍,其余的属于社会福利的公共财产。
    任何人只要明白这个道理,就是明白了所谓的“公私分明”;这个人就是个明白人。
只有人类都明白“公私分明”才能进入文明社会,才能真正体现地球每个公民的人权、人格、人品、人味、人性,才能走人道。
    人类不明白“公私分明”的社会就是野蛮的社会,是造成人与人之间对立、冲突的根源;人类私有财产的占有上不封顶是野蛮的社会,是造成人类社会两级分化而产生一切动荡不安的根源。
    由于人类不明白“公私分明”而一直认为私有财产的占有上不封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潜规则,因而造成人类的贪心、欲望无限膨胀,形成贪得无厌的无底黑洞,腐蚀着人类的灵魂,吞噬着人类的生命,破坏着自然的生态平衡,扰乱着社会的和谐安宁,使人类社会一直停滞在危机四伏的野蛮时代,而迟迟无法进入安定和谐的文明社会。
    人类社会的文明与野蛮关键是个人自觉不自觉和明白不明白“公私分明”的私有财产占有差异控制是否在七倍以内,它和社会文化游戏的内容无关!它和社会形式无关!只有进入文明社会,才能真正体现地球每个公民的人权、人格、人品、人味、人性,才能走人道。
 
徐有功
 
    徐有功:(640年——702年)名宏敏,字有功,唐洛州偃师(今偃师市缑氏镇)人,徐有功是国子监博士徐文远的孙子。青年时期举明经及第。历经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长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
 
学法以明道  用法以立身
 
    尊法 在尊法上应当更加坚定自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学法 在学法上应当更加全面深入,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观念
    守法 在守法上应当更加严格自律,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
    用法 在用法上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义务教育法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民法典  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 14-16岁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
民法典  18岁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或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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