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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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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路上撞伤人,得赔钱




2019-11-29 16:41:10 点击量:

    2019年7月2日,小雷骑电动车上班路上,不慎将路人阿某撞伤。小雷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阿某送至石河子大学附属医院救治,阿某住院治疗18天,花费38300元。小雷支付了少量医疗费后表示,自己无力承担剩余费用。阿某的儿子和其多次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1月15日,阿某在儿子的陪同下,到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员张文新、刘俐欣了解情况后,当即联系小雷,让双方于18日上午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期间,调解员肯定了小雷及时将老人送医和先行赔付的做法。同时,明确告诉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完这堂法律课,小雷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表示接受调解。

  
    最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阿某与小雷达成调解协议,小雷于协议签订次日先支付老人3万元,其余费用在年底前付清。(  作者:杨健  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

编辑: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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